近日,国家电网发布了辅助设备、固定资产零购类物资招标公告。本次招标共有31家项目单位,2735个物资需求,包含仪器仪表、机器人、无人机、大屏幕、直升机吊舱五个分标。
仪器仪表分标包含SF6气体检漏仪、串联谐振装置、电缆故障探测仪、电压监测仪、红外热成像仪、继电保护测试仪、局放测试仪、色谱仪、紫外线个物资需求。
其中电压检测仪需求数量最大,达到1150个,占比高达53.46%;串联谐振装置需求最少,只有13个。SF6气体检漏仪46个、电缆故障探测仪36个、红外热成像仪507个、继电保护测试仪222个、局放测试仪106个、色谱仪59个、紫外线个,明细如下:
无人机分标包含旋翼低海拔无人机、旋翼高海拔无人机、定翼低海拔无人机三个物资。共计9家项目单位,有161个需求。3.1
大屏幕分标包含图像处理器、大屏幕(背投)、大屏幕(液晶)、大屏幕(LED)四个物资。共计10个项目单位,有309个物资需求。4.1
此次招标共有31个项目单位参与,其中需求数量最多的是国网宁夏电力有限公司,最少的是国家电网公司东北分部,具体名单如下:
1.1 SF6气体检漏仪1.本次招标仅接受如下2种情况的投标主体:(1)制造商投标,或(2)进口产品制造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成立的全资或控股的合资企业,或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成立负责销售工作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并提供投标主体与产品制造商之间的关系证明文件。
2.投标产品应具有省级及以上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出具的检定合格证书,或具有国家CNAS认可或CMA认可的检验测试的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3. 在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期间,投标人或相同品牌投标产品应具有至少5台SF6气体检漏仪的供货业绩。
2.投标产品(包括整套装置、变频电源、励磁变压器、谐振电抗器、分压器测量系统)应具有国家CNAS认可或CMA认可的检验测试的机构出具的合格的检验报告。
3.在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期间,投标人应具有至少30套串联谐振装置的供货业绩。
1.本次招标仅接受如下2种情况的投标主体:(1)制造商投标,或(2)进口产品制造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成立的全资或控股的合资企业,或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成立负责销售工作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并提供投标主体与产品制造商之间的关系证明文件。
2. 在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期间,投标人或相同品牌投标产品应具有至少80台电缆故障探测仪的供货业绩。
2.投标产品应具有国家CNAS认可或CMA认可的检验测试的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检验报告应包括型式试验、通信协议测试、电磁兼容性测试等实验项目。
3.在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期间,投标人应具有至少200台电压监测仪的供货业绩。
1.本次招标仅接受如下2种情况的投标主体:(1)制造商投标,或(2)进口产品制造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成立的全资或控股的合资企业,或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成立负责销售工作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并提供投标主体与产品制造商之间的关系证明文件。
2.投标产品应具有省级及以上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出具的检定合格证书,或具有国家CNAS认可或CMA认可的检验测试的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3. 在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期间,投标人或相同品牌投标产品应具有至少20台红外热成像仪的供货业绩。
2.投标产品应具有国家CNAS认可及CMA认可的检验测试的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3.在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期间,投标人应具有至少50台继电保护测试仪的供货业绩。
1.本次招标仅接受如下2种情况的投标主体:(1)制造商投标,或(2)进口产品制造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成立的全资或控股的合资企业,或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成立负责销售工作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并提供投标主体与产品制造商之间的关系证明文件。
2.投标产品应具有省级及以上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出具的检定合格证书,或具有国家CNAS认可或CMA认可的检验测试的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3. 在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期间,投标人或相同品牌投标产品应具有至少5台相同技术类型局放测试仪的供货业绩。
2.投标产品色谱仪(实验室,技术规范ID号为3-00012,3-00013,3-00014)应具有省级及以上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出具的检定合格证书。
3.色谱仪(便携式,技术规范ID号为3-00016)具有国家CNAS认可或CMA认可的检验测试的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4.在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期间,投标人应具有至少5台变压器油色谱仪的供货业绩。
1.9 紫外线.若投标产品原产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接受国内代理商投标;若投标产品原产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仅接受投标产品的原厂商投标。
2.若投标人为代理商,应具有原厂商出具的有效授权委托书,同一分标中一个原厂商对同一品牌的货物只能委托一个代理商投标,原厂商和其委托的代理商不允许同时参与同一分标的投标。
3.投标产品应具有省级及以上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出具的检定合格证书,或具有国家CNAS认可或CMA认可的检验测试的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4. 在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期间,投标人或相同品牌投标产品应具有至少10台紫外线成像仪的供货业绩。
2.所投产品应具有电力工业电气设备质量检验测试中心出具的2018年或2019年变电站智能巡检机器人性能检验测试报告,并检测合格。3.在2015年1月1日至2019年5月31日期间,投标人应具有变电站智能巡检机器人(特指轮式具备导航功能的机器人)5套及以上供货业绩。
1.本次招标不接受代理商投标。2.在2015年1月1日至2019年5月31日期间,应具有3套及以上小型无人直升机系统(续航时间不少于20分钟)销售业绩。
3.投标人应具有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合格的小型无人直升机系统试验检测报告,检测依据为“架空输电线路无人直升机巡检系统(DL/T 1578-2016)”,检验测试的项目和方法应严格依据此标准执行。
2. 在2015年1月1日至2019年5月31日期间,应具有3套及以上固定翼无人机系统(续航时间不少于60分钟)销售业绩。
2.在2015年1月1日至2019年5月31日期间,应具有3套及以上小型无人直升机系统(续航时间不少于20分钟)销售业绩。
2.在2015年1月1日至2019年5月31日期间,应具有3套及以上小型无人直升机系统(续航时间不少于20分钟)销售业绩。
1.本次招标大屏幕仅接受如下2种情况:(1)制造商投标,或(2)投标人以其所属集团公司、其所属集团公司的控股公司及下属公司生产的产品投标,并提供关系证明文件。图像处理器可外购外协。2.所投大屏幕拼接显示单元应具备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3C认证证书)。制造商投标的,认证证书中生产者(制造商)应为供应商自身;投标人以其所属集团公司、其所属集团公司的控股公司及下属公司生产的产品投标的,认证证书中生产者(制造商)应为其所属集团公司、其所属集团公司的控股公司及下属公司,并提供关系证明文件。
4.所投大屏幕拼接显示单元应具有国家CNAS认可或CMA认可的检验测试的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5.在2015年1月1日至2019年5月31日期间,背投大屏幕应具有至少5套(每套拼屏不少于16台背投拼接显示单元)供货业绩。
1.本次招标大屏幕仅接受如下2种情况:(1)制造商投标,或(2)投标人以其所属集团公司、其所属集团公司的控股公司及下属公司生产的产品投标,并提供关系证明文件。图像处理器可外购外协。
2.所投大屏幕拼接显示单元应具备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3C认证证书)。制造商投标的,认证证书中生产者(制造商)应为供应商自身;投标人以其所属集团公司、其所属集团公司的控股公司及下属公司生产的产品投标的,认证证书中生产者(制造商)应为其所属集团公司、其所属集团公司的控股公司及下属公司,并提供关系证明文件。
4.所投大屏幕拼接显示单元应具有国家CNAS认可或CMA认可的检验测试的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5.在2015年1月1日至2019年5月31日期间,液晶大屏幕应具有至少5套(每套不少于12台超窄边液晶显示拼屏,每台超窄边液晶显示拼屏不小于46英寸)供货业绩。
1.本次招标大屏幕仅接受如下2种情况:(1)制造商投标,或(2)投标人以其所属集团公司、其所属集团公司的控股公司及下属公司生产的产品投标,并提供关系证明文件。图像处理器可外购外协。
2.所投大屏幕拼接显示单元应具备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3C认证证书)。制造商投标的,认证证书中生产者(制造商)应为供应商自身;投标人以其所属集团公司、其所属集团公司的控股公司及下属公司生产的产品投标的,认证证书中生产者(制造商)应为其所属集团公司、其所属集团公司的控股公司及下属公司,并提供关系证明文件。
4.所投大屏幕拼接显示单元应具有国家CNAS认可或CMA认可的检验测试的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5.在2015年1月1日至2019年5月31日期间,LED大屏幕应具有至少5套(每套不少于10平方米,点距4mm及以下规格全彩屏)供货业绩。
1.若投标产品原产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接受国内代理商投标;若投标产品原产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仅接受投标产品的原厂商投标。
2.若投标人为代理商,应具有原厂商出具的有效授权委托书,同一分标中一个原厂商对同一品牌的货物只能委托一个代理商投标,原厂商和其委托的代理商不允许同时参与同一分标的投标。3.投标截止日前5年内,投标人应具有至少2套直升机吊舱的供货业绩。